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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的决定(国发[2004] 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合使用的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不是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证据,确定该单位和个人是否适于继续从事相关航空运输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除民航总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允许运输的情况外,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可以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a)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有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276.41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程序做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b)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局方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来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局方应将所需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局方通过颁发运行规范或批准函的形式给予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许可应包含下列内容:

  (a)说明该运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局方批准的运行范围内实施运行;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a)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局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b)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局方应在许可有效期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b)危险品手册可以编入运营人运行手册或运营人操作和运输业务的其他手册;

  (d)运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手册。

  运营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指南实施。

  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运营人对危险品手册的相关联的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a)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使用优质包装容器,该包装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预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b)包装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

  (e)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当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f)内包装应进行固定或垫衬,控制其在外包装容器内的移动,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g)包装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当包装容器再次使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h)如由于先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容器会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和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b)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容器规格的标记。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训练。

  (a)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b)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运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须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b)运输文件中应当有危险品托运人的签字声明,完整准确地列明交运的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表明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2)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盛装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过检查;

  (3)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训练合格。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合成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a)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不是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b) 集装器未经检查并经证实其内装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c)装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的任何包装件如出现破损或泄漏,运营人应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交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状况良好并符合航空运输,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d)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卸下航空器或集装器时,应当检查是不是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如发现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或集装器装载危险品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载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a) 当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时,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b)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马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未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数值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a)装有性质不相容危险品的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可相互产生作用的位置上。

  (c)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装载在航空器上时,应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当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运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保证在任何一个时间里都符合第276.119条(c)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标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其装载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清楚看到和对其做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开。

  运营人应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保存十二个月以上。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

  装运危险品的航空器的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尽早向机长提供技术细则中规定的书面信息。

  运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状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指南。

  运营人及机场当局应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有关技术细则规定禁止旅客带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种类。

  在货物收运处,运营人及机场当局应当向托运人提供足够信息,告知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要求和法律责任。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运营人、托运人或机场当局等其他机构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状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指南。

  如果在飞行中发生紧急状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尽快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当局。

  (a)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意外事故,运营人应当尽快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机载危险品的应急服务机构,该信息应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相同。

  (b) 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意外事故征候,如有要求,运营人应尽快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机载危险品的应急服务机构,该信息应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相同。

  (b)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来进行,但所有情况下都应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a)无论运营人是否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都应保证第276.159条中相关类别的人员训练合格。运营人应当:

  (1)制订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训练大纲,并按训练大纲进行训练;该训练大纲:

  (i)对于国内运营人,应符合本规定第276.157条的要求并获得局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

  (2)根据训练大纲要求,提供实施训练所需的教材和考试题等资料,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b)危险品的托运人,包括包装人员和托运人的代理人应确保其人员按技术细则的要求训练合格。

  (1)代表运营人对货物进行接收、操作、装载、卸载、搬运或其他操作的代理机构;

  (d)为保证知识更新,应在二十四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在要求做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复训的人员,都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e)负责每一段训练的每个教员或主管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后,应当对被训练人员的知识水平做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训练记录的一部分。

  (b)每种训练大纲应包括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其中包含课程设置和考试要求。每一课程设置中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有关要求等。

  (a)除本条(b)款的规定外,下列各类人员未按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或训练不合格,运营人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工作,该人员也不得接受运营人安排的相关工作:

  (b)外国运营人应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上述人员按下列要求训练合格:

  (c)按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运营人代理(a)款中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但运营人应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应当向局方提交按本规定第276.157条制订或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做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运营人或相关机构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一定的修改。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在接到这种通知后三十日之内,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做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

  危险品托运人、运营人和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其他人员应遵守国家对危险品的保安规定,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财产受到危害。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不应给予许可的单位给予许可,或者对应当给予许可的单位不予许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a)托运人违反本规定,交运危险品有任何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c)托运人有(b)款所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a)运营人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由局方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下的罚款。

  (b)运营人有(a)款行为,导致出现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c)运营人违反本规定,收运危险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2)未按规定收运、储存、装载和检查危险品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专用货箱;

  违反本规定,航空邮寄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航空邮寄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a)运营人或第276.155条(c)款要求的相关机构不按规定对其人员进行危险品训练或者训练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b)任何人员违反本规定训练要求从事相关航空运输活动的,由局方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总局1996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危险品: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清单中列明和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技术细则: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的文件,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决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境内运行:本规定所指的境内运行包括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着陆和飞越的运行。

  客机:除机组成员以及其他执勤的运营人雇员、国家相关当局授权的代表或托运货物或其他货物的押运人外,载运任何人员的航空器。

  托运货物:运营人一次从一个地址、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作为一批中的一件或多件的危险品包装件。

  机长:由运营人或通用航空的所有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责任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危险品事故: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危险品事件: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好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视为危险品事件。

  不相容:对如果将其混合将会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危险品性质的描述。

  合成包装件(overpack):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托运人将一个或多个包装件放入一个封闭物之中组成一个作业单元,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集装器(unit load device):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网和棚的航空器集装板。

  包装容器: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对于放射性物质,见技术细则第2部分7.2段。

  运营人国家:运营人在该国有主要的业务场所,或者,如无此业务场所,有永久性居住地的国家。

  联合国编号: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用于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地面操作代理人:指代表运营人接收、操作、装卸、转运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货物、旅客或行李作业服务的人。

  配载员:就危险品而言,是指运营人所任命的负责以下一种或者多种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