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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制裁伊朗的第1737号、第1747号和第1803号抉择的规则,各国不得与被制裁的伊朗相关个人和实体从事有关买卖活动。上述抉择一起规则了豁免条款,即在伊朗受制裁个人和实体被列入制裁名单之前签订合同且不触及受制裁物项的,可享受豁免。出口经营者如因联合国安理会制裁伊朗抉择导致出口货品后面对收款困难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豁免答应的请求。(二)出口的物项不在安理会第1737号、第1747号和第1803号抉择物项制裁清单中。(三)出口经营者已实行交货责任,但由于制裁原因伊朗有关金融机构未能付款而面对收款困难。(二)状况阐明书。具体阐明买卖经过、出口商品状况、以及伊金融机构未能付出金钱状况及理由。(四)伊朗进口商的概况,包含称号、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关于出口物项终究用处的阐明。商务部(工业司)将依据相关出口控制法规及联合国安理会抉择有关法律法规对请求者提交的资料来检查。检查经过的,将转外交部通报联合国安理会伊朗制裁委员会。通报后10个工作日,商务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颁布豁免答应(样本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