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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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送工具舱单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施行法令》以及海关总署2020年11月28日印发关于《进出境公路货品运送车辆监管及货运舱单处理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则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梳理出部分内容供我们学习。

  进出境运送工具舱单简称舱单,是反映进出境运送工具所载货品、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送工具装载货品、物品或许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送工具估计装载货品、物品或许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送工具实践配载货品、物品或许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送的出境货品、物品在装箱曾经的实践装载信息的单据。

  “运抵陈述”,是指进出境货品、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品、物品实践到货状况的记载,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运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践到货状况的记载。

  “理货陈述”,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运营人或许理货部分对进出境运送工具所载货品、物品的实践装卸状况予以核对、承认的记载。

  进出境运送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货运署理企业、船只署理企业、邮政企业和快件运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总称“舱单传输人”)应当依照海关存案的范围在规则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出口货品发货人、理货部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则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向其运营事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许经授权的从属海关存案,存案完成后方可传输电子数据。

  存案的有关内容假如产生改动的,舱单传输人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凭书面请求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处理存案改变手续。

  进境运送工具载有货品、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按海关要求的时限传输原始舱单首要数据和其他数据。海关承受原始舱单首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托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处理货品、物品的申报手续。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运营人将进境货品、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法向海关提出分拨货品、物品请求,经海关赞同后方可分拨。

  “分流”,是指为避免货品、物品积压、堵塞港口,依据港口行政处理部分的决议,将相关货品、物品流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运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法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请求,经海关赞同后方可疏港分流。

  现已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求改变的,舱单传输人能够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则的传输时限曾经直接予以改变,可是货品、物品所有人现已向海关处理货品、物品申报手续的在外。

  核对发现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与理货陈述电子数据不相符的,海关应当要求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在卸载货品、物品结束后48小时内阐明原因,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二)理货陈述电子数据过错的,处理理货陈述电子数据删去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从头发送理货陈述电子数据。

  核对发现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与理货陈述电子数据不相符的,海关应当要求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在装载货品、物品结束后48小时内阐明有关状况,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二)运抵陈述电子数据过错的,处理运抵陈述电子数据删去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从头发送运抵陈述电子数据;

  (三)理货陈述电子数据过错的,处理理货陈述电子数据删去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从头发送理货陈述电子数据。

  未依照规则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精确或许未依照规则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正告,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