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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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货代公司拿手运营欧洲专线,但其客户恰恰需求组织一批调味料运至美国,而A货代公司知晓B货代公司拿手运营美加专线。为赚取差价,所以A货代公司承受其客户托付后,易手托付B货代公司组织该票货品,从我国深圳陆运至我国广州,后海运至美国纽约,终究陆运派送至指定收货人处,并在邮寄时将该票货品的装箱单、发票发给B货代公司,其间商业发票载明,货品总价共10万美元。随后B货代公司将世界海运“双清包税”运费账单发给A货代公司, A货代公司随即全款付出运费2万元人民币。但A货代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走运后,案涉货品一向下落不明。

  A货代公司遂于2021年11月11日诉至海事法院,要求B货代公司补偿货值丢失10万美元并交还运费2万人民币。

  B货代公司补偿A货代公司运费受丢失2万人民币,驳回A货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具有涉外要素,两边未约好涉外法令适用,案涉起运地在我国,案涉运送方法包含陆运、世界海运,系典型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A货代公司是邮寄人,B货代公司是多式联运运营人。

  A货代公司将案涉货品走运已近1年之久,B货代公司并未提交根据证明已将货品交给收货人,A货代公司据此建议货品现已灭失十分合理。

  在A货代公司、B货代公司未提交根据证明货品灭失产生在哪一运送区段的情况下,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货品灭失的补偿额,依照货品的实践价值核算;货品损坏的补偿额,依照货品受损前后实践价值的差额或许货品的修正费用核算。货品的实践价值,依照货品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核算”规则,本案货品灭失的情况下,B货代公司的补偿额应依照其实践价值核算。

  A货代公司建议货品价值为10万美元,并提交了装箱单、商业发票作为根据,但装箱单、商业发票均为A货代公司独自制造的文件,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因而,A货代公司提交的箱单、发票不足以证明本案货品价值,也不足以证明A货代公司就案涉货品已实践遭受丢失。

  故而法院终究只是支撑了A货代公司要求全额返还运费的建议,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