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则法令法规规则,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施行报检准则,即养殖、运营、运送及屠宰动物和运营、运送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则对地点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请求报检,动物检疫员有必要按检疫标准,检疫程序施行临栏检疫或现场同步检疫,并对检疫成果担任。《动物防疫法》中明确规则了动物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躲避检疫而引发的法令责任,是法令、法规中规则的行政办法,是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动物出栏时有必要施行产地检疫。
为进一步标准动物养殖、检疫、运送、屠宰等行为,全力做好炭疽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全力保证畜牧业出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法令法规奉告如下:
二、外省调入动物有必要经指定山东省省境动物卫生监督查看站通道查看合格方可进入。
三、外省调入动物抵达意图后,货主或许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地点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陈述,并承受监督查看。经阻隔调查合格后,方可混群养殖。
四、屠宰、出售或许运送动物以及出售或许运送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则对地点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运送、屠宰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送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
七、动物屠宰后,经查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方可进场,货证同行。对未经查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有必要按规则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从事畜禽运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存案。